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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系列六

发布时间:2024-08-27 20:30 信息来源:

纪法小课堂系列六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安全。金融领域腐败往往与金融风险交织在一起,金融领域反腐是保障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

案例一:湖南康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康行贿案

案情展示: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刘建康向时任湖南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的王武亮提出请托。王武亮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授意下属办理、向下属企业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为刘建康挂靠的公司在承揽湖南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安工程以及获得该公司下属企业借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了感谢和求得王武亮的持续帮助,刘建康在2006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送银行卡、送现金、支付购车款等方式,多次送给王武亮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两百余万元。

处理结果:

刘建康:2021年9月,因涉嫌行贿罪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王武亮:2021年9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也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二:原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罗华以隐名入股、借贷收息等方式收受财物问题

案情展示:2008年至2016年,原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罗华利用担任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某科技公司、某化工公司在贷款授信担保审批、增加额度、续期等方面提供帮助。此外,罗华还通过隐名入股、借贷收息等方式收受财物。2008年至2016年期间,罗华为相关企业提供贷款授信担保审批等方面的帮助。2009年5月,罗华收受麻某以利息为名义所送财物18万元。罗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如隐名入股并套现获利等。

处理结果:

2024年2月,罗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案例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展示: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王某在兴裕公司与岳阳泰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信公司”)、湖南政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欣公司”)、岳阳市润源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张某甲(未到案)让这三家公司为兴裕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6份,价税合计6576057.46元,税额共计955495.49元。其中,泰信公司开具44份,政欣公司开具19份,润源公司开具3份。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王某提供兴裕公司银行账户配合进行了对应的资金流转。兴裕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2020年6月23日,王某到岳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6月30日,王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955495.49元。

处理结果:

王某预备党员身份被取消;法院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判处相应刑罚。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金融工作者来说,坚守法律底线,遵守纪律红线,这只是最基本要求。金融工作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仅要遵纪守法,也要努力成为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