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违反保密纪律
对正在办理、尚未公开的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信访举报内容、巡视巡察事项等应保密的内容,进行打探、扩散、泄露。
典型案例一
违纪托人走后门 考察资格被取消
某市市委决定选拔一名县委书记,市卫计委主任迟某是组织考察对象之一。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副处长宋某是经办人。迟某为及时掌握“组织动态”,托人找到宋某,希望得到帮助。宋某将组织考察情况以及其他考察对象等有关情况透露给迟某,并为其出谋划策。经组织调查,迟某被取消考察资格,并给予严厉处分;宋某泄露、扩散党组织秘密,被给予相应处分。
典型案例二
偷拍密件传亲属 违规违纪遭处分
某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茅某在机要秘书蔚某处看到1份关于某重点案件处理意见的机密级文件。茅某的姐姐正是该案的当事人之一,为让姐姐早日吃上“定心丸”,茅某趁蔚某不备时,用手机偷拍了文件首页,微信发给了姐姐,姐姐又将图片发到该案当事人的微信群中,导致大范围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给予茅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姐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典型案例三
泄露举报人身份 干预办案被判刑
某镇纪委书记吴某接到一封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以秘密级别转办的实名举报信,主要反映该镇副镇长宁某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吴某随后把举报信复印给宁某。之后,宁某在吃饭时故意将举报信拿出给同席者阅看、拍照,导致该实名举报信在社会上流传。举报人身份被曝光后,遭到具有黑社会背景的被举报人家属的警告质问,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事件发后,22名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2人移送司法起诉。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最容易触犯的30条警示清单》
第十八条 跑风漏气 泄露、扩散、窃取、私存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二、不得“靠企吃企”
“靠企吃企”问题是隐藏在国有企业内部的一颗毒瘤,是国企工作人员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国有企业经营投资活动链条长、层级多、幅度广、规模大,“靠企吃企”问题隐蔽性、复杂性、危害性强,既恶化企业政治生态,又极大损害企业利益。
典型案例一
湖南机场建设指挥部财务合约部原副经理曾某某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问题,原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某以隐名入股、借贷收息等方式收受财物问题,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彭某利用融资性贸易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问题,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彭某虚构顾问服务费侵吞国企资金问题。
典型案例二
原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刘某在企业土地收储中拱手让利、中饱私囊的问题。2012年,刘某利用担任原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主导下属公司联投置业收储武汉市洪山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价格谈判中,与私营业主王某内外勾结,将国企利润空间让渡,从中收受该私营业主所送巨额贿赂,并利用“影子公司”存放这笔钱款,逃避组织调查。此外,刘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2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三
湖北联投集团下属黄麦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某利用销售资源配置、设租寻租的问题。2010年至2014年,刘某利用担任黄麦岭公司销售经理等职务便利,帮助某公司获得某出口产品代理权,并合作出口业务,期间该公司根据销售利润向刘某兑现“好处费”。2011年9月至2016年11月,刘某为经销商白某在产品区域定价、续签经销合同等销售核心环节提供帮助,收受白某以销售返利和提成名义所送贿赂。此外,刘某还存在收受其他人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7月,刘某被开除党籍(2021年已免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最容易触犯的30条警示清单》
第25条 贪污犯罪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公共财物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第26条 侵占公款 采用虚假列支费用等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